在研擬近40年後,立法院於15日終於三讀通過制定「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三讀條文明定,擬訂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至少每5年檢討修正一次;另規定有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最重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台灣自民國70年代推動《國民營養專法》,在營養界推動近40年後,行政院於11月將《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送國會審議,並由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展開逐條審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2月6日初審通過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行政院版共計25條,分4大重點,後於15日終於三讀通過制定「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審查會經過討論後,增訂1條條文,無保留條文。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食品業者及農產業者代表召開營養諮詢會,諮詢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政策、調查、研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總數1/3。
三讀條文也明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有關營養及健康飲食之促進及衛教宣導工作。這項條文於審查會時,由民進黨立委吳玉琴等人提出,並經審查會通過同意增訂。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及發布營養調查、研究及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營養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分別依性別、年齡、懷孕及生產等,擬定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經諮詢營養諮詢會後公告之;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至少每5年檢討修正一次。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基準,並考量人民宗教信仰、區域及文化差異,提出飲食建議。
而針對經濟弱勢族群較易有營養不良情形,三讀條文也規定,政府機關(構)於訂定社會救助相關計畫及辦理補助時,應將計畫及補助對象之營養問題納入考量,改善營養不良所致之體重過輕、過重、肥胖、慢性病或其他問題及提升健康飲食獲取可近性。
三讀條文也規定,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飲品及點心,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學校衛生法及相關法令之供售原則或範圍辦理。
另外條文也明訂,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有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最重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