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代替購買」是近年來動保人士不斷推廣的概念。(示意圖/pixabay)
「領養代替購買」是近年動保人士不斷推廣的概念,領養也成為許多人飼養寵物的優先考慮管道。不過,一名男網友透露,自己最近想領養貓咪,剛好在網路上看到相關訊息,詢問過後發現得簽切結書,然而其中幾項條文頗負爭議,違約還得賠償30萬元,讓傻眼直呼「只要你爽,你就有權決定我不適任?」
原PO今(1日)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二社」發文,「我就只是要養隻貓而已,想說領養代替購買,剛好看上順眼的。但~這切結書…違約要賠30萬?然後第11條,只要你爽,你就有權決定我不適任?這樣我不就違反第14條的規定,要賠30萬了?還要放棄上訴的權利」。
據了解,切結書的第11條提到「認養之動物於二星期內確認是否適合飼養,如有任何疑問請在此期限內與送養人聯絡處理。本人亦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於送養二星期內送養人有權決定認養人不適合飼養並收回已送養之動物」;第14條則明定,領養人若違反相關規定,須賠償30萬元,並放棄法律追訴權。
貼文曝光後,網友紛紛留言「購買寵物市場興旺,這些自以為是的愛貓送養人士絕對居功厥偉」、「假送養真斂財」、「很多都這樣,所以我直接買了」、「矯枉過正了,規定一堆反而阻礙收養」、「自己撿簡單多了,家裡2隻都是撿來的」、「看到一堆密密麻麻的合約,買一隻或路上撿一隻或收容所帶一隻簡單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