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1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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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則留言

  1. 選擇權是金融詐欺犯罪事件, 是綠色執政228事件,顧立雄 你敢為公平正義而戰嗎? 蔡英文 你對得起綠色執政嗎?蘇貞昌 請問是掉漆的行政院長嗎?金管會利用詐術金融犯罪 擾亂金融秩序

    1,事証一 現賣現砍 違反誠信原則 使用詐術 坑殺散戶

    2,權利行使 以損害人民財產 極端擴大 損失為主要目的 ,事證1 ,不准補保證金 破壞因果關係 違反期交法, 事証2, 權利行使以製造最極端價格為目的 ,破壞市場秩序 製造連鎖反應 違反公共利益

    民法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事證三,零和遊戲 為自己&他人謀取不法利益= 官商勾結, 一年半了顧立雄至今仍未與受害者見面, 100% 為詐騙集團量身訂做, 你要告他什麼? 其心可誅

    4, 2750實施不到8個月,  市場失序 市場崩潰,坑殺散戶  價格操縱 的連鎖反應 , 完全無視 金管會自己管理維持 國家級市場公平交易的責任,明確失職與瀆職

    <金管會>縱容包庇<期貨商>(違法)

    1.價格操縱

    2.以非正常交易強買強賣

    (期貨交易法#1)

    3.對客戶進行透支交易

    (期貨商管理規則#45)

    4.未逐日計算[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變動

    (期貨商管理規則#48)

    5.作假帳<買賣報告書>欺騙客戶

    (期貨商管理規則#48)

    < 0206選擇權大屠殺是金融詐欺犯罪事件 -1 >

    一、期貨商- 違法事項

    1、[未忠實逐日告知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

    2、[對客戶虛偽隱匿違反誠信原則]。

    二、說明(法規):

    1、[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8條]

    立法理由明定權益數為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數。

    2、[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8條 第一項]

    明文記載 期貨商應設置客戶明細帳逐日計算每一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與有價證券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變動之情形。

    3、觸犯[期貨交易法第108、115條]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8條]等 期貨交易法規之規定。

    期貨商製作的{買賣報告書}中權益數卻不會變動,長期隱匿客戶 投資盈虧的狀態,違反誠信原則。

    三、事證:事證二

    [買賣報告書] 1/2~1/16權益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998842910263428/

    補充 非常感謝 江永昌委員 曾銘宗委員 為公平正義而戰 依法行政

    守護期貨交易市場正常交易 督導管理期貨交易市場正常交易,是金管會不可卸責的責任與義務, 違反期貨交易市場正常交易的任何作為都是違法 ,都是抵觸法規 即使期貨商用市價委單, 金管會也不得違反此一原則

    工商時報 2014/10/27 報導;法學權威劉連煜大嘆「企業社會責任(CSR)」沒做好;他說,公司治理的 3 大原則,是強調「遵守法令、倫理因素、慈善捐贈」,其中的倫理因素至關重要,企業家賺進大把鈔票,若沒有實踐社會責任,空有的就只是「銀行裡的數字」、「現在看似沒有立即危害,但知道未來一定會有影響,就不應該這麼做。」;還說他的老師點出:「如果美國先聖先賢知道 200 年後,企業會變成如此,就不會讓現在的憲法只字未提企業社會責任。」;期交所依據交易實務明知,價格如果出現瞬間短暫巨幅波動,會導致市場失去公正,影響交易人權益之巨大系統風險;又明知交易實務中,市價委託風險「極易產生不合理成交價格,導致無法預期之損失」,期交所竟長期
    毫無作為,致使 107 年 2 月 6 日及 2 月 9 日期貨重大災害發生,期交所的企業社會責任何在?期交所甚至視法定保護交易人及確保交易公正之職責如無物,能防止而不防止。
    工商時報 2017/09/29 報導;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致詞時指出「論壇議題「進一步落實公司治理」正是他接任金管會後最重要的事情,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司治理僅是像基礎建設,真正健全發展,有賴市場參與者的維護與責任擔當。」。金管會依據交易實務
    明知,價格如果出現瞬間短暫巨幅波動,會導致市場失去公正之巨大系統風險;又明知交易實務中,市價委託風險「極易產生不合理成交價格,導致無法預期之損失」;金管會竟同意期貨商規定以市價沖銷,長期放任期貨商之定型化契約存在對交易人顯欠公平之情事,任由期貨商規定以市價沖銷交易人整戶所有部位,製造出 107 年 2 月 6
    日及 2 月 9 日之多空雙漲停、 無論對錯 鎖定價差組合單都被 價格操縱 強制沖銷及極端不合理價格之情事,致使交易人無法預期之重大損失發生。金管會視法定保護交易人、保護公益及監管期貨業者職責如無物。顧立雄尚且聲明「進一步落實公司治理」,正是他接任金管會後最重要的事情與「責任擔當」。再;金管會主委顧立雄(2017/11/29)參與香港獨立非執行董事協會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主辦的「2017 獨立董事論壇」,表示「獨董沒善盡責任 金管會會追究」;請問金管會有無善盡保護交易人責任?金管會有無「責任擔當」? 請問金管會有哪一個 法條保護到投資人???
    (按;證交所及 OTC 於民國 100 年之前就設置價格穩定措施,金管會放任期交所長期無作為,能防止而不防止)
    金管會顧立雄及期交所劉連煜雙雙漠視已知交易實務中,具有危害市場公正及產生交易人不可預期之損失風險之事實,雙雙罔顧對於保護交易人及確保交易公正之法定職責,應作為不作為,甚至包庇期貨商逕行市價沖銷,於 107 年 2 月 6 日及 2 月 9 日製造出不合理成交價格,導致價格瞬間短暫巨幅波動,致使交易人遭受不公正之嚴重損失。期貨商明知,依據不公平之定型化受託契約,期貨商任何時間執行沖銷或不執行
    沖銷,期貨商都不會有任何損失;及依據期交所業務規則,期貨商在接獲期交所保證金補繳通知後,有一個小時補繳保證金作業時間,期貨商沒有任何立即權益受損之可能情事產生,競相逕行市價沖銷交易人整戶所有部位,製造交易人重大損失;相反的,期貨商及其 IB 自營部卻獲取高於往年數倍暴利;期貨商以其自律規則制度殺人,製造出空前巨大人民財產損失及揹負一輩子的巨大債務,危急人民生命安全,更甚不良產品之危害,請問期貨商有無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明知市價沖銷產生不合理成交價格,導致無法預期之損失,競相為之。請問金管會有哪一個法條保護投資人???金管會於 108/3/6 新聞稿承認「期交所先前因未能依市場發展及交易實務需求,對於期貨市場價格異常情形積極研議有效控管機制」;及期交所於 107/2/13 新聞稿承認指出
    「當日期貨商執行砍倉過程中,因當時市場行情波動較大,深價外買權因期貨商以市價或漲停限價砍倉,致價格出現逆向上漲」及金管會證期(期)字第 1080303462 號對受害人回覆內容「當日短時間內數量眾多的代為沖銷委託單進入市場,造成市場委買委賣供需暫時失衡」;再者;事件發生後,金管會 107 年 3 月公告限制期貨商以市價沖銷
    及 107 年 10 月公告修正錯誤導致多空雙漲停、鎖定價差組合單被沖銷之風險指標計算公式之事實;再再證明;金管會、期交所及期貨商共同罔顧交易實務及違法以錯誤風險指標計算公式,侵害交易人依法應有保證金權益之計算,並致危害市場交易公正,之與災害發生之因果關係。絕非金管會、期交所及期貨商所能推諉卸責,金管會、期交所及期貨商必須共同負起賠償責任。請問金管會有哪一個 法條保護到投資人??? 請問契約不歸金管會管嗎? 那你憑什麼違反 99年的契約, 沒有通知沒有簽名沒有騎縫章而枉法裁判,

    期交法 106條 不得直接或間接影響股價 沒有任何除外責任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更何況是詐騙集團 借刀殺人假道滅號的詐術,圖利, 權力的行使 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為了一方之利益損害另一方之利益

    因市價沖銷價是金管會同意的 枉法濫權,也是期交所的期貨商內控制度 CA-21210 標準規範。唯有讓金管會及期交所承認過失及低頭,受害人才可能獲得真正合理賠償。

  2. 因為BMW X7,我訂閱了你的頻道,因為我知道你既然車子會選德國車,代表你的品味是屬於「高大上」,所以化妝品或精品也會選法國品牌,如LV、CHANEL、Dior、Hermès、L'Oréal和Lancôme!
    from Germ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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