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20 11 月

臺北市宣布12月1日起限用「一次用」塑膠杯。(圖/趙文彬攝)

臺北市繼7月1日起依法執行自備飲料杯購買飲料享5元以上價差優惠後,為積極推動源頭減廢,臺北市環保局今(6)日說明,自今年12月1日起全市2,206家飲料店將限制使用一次用塑膠飲料杯(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PLA杯),預估每年可減少7千6百萬個以上之一次用塑膠杯,減少912公噸塑膠使用量,配合國際減塑趨勢,邁向循環永續新未來。

環保局表示,因應國內飲料店蓬勃發展及聯合國啟動具法律約束力之減塑協議,環保署今(111)年4月28日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全國各縣市飲料店應依環保署規範,最遲於113年全面禁用一次用塑膠杯。環保署已於8月3日核准臺北市提報轄內飲料店自今年12月1日起限用一次用塑膠飲料杯。

臺北市在今年5月邀集飲料店業者會商預定今年12月1日起實施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飲料杯,與會業者多數皆願意配合政策執行,環保局並同步至轄內連鎖及非連鎖飲料店逐店進行宣導,以利業者於正式實施前的緩衝期消化庫存的一次用塑膠飲料杯,並儘早評估使用可替代材質或提高優惠鼓勵消費者自備環保杯,以及考量建立循環杯借還系統等來減少一次用容器的產生,期望公私合力共同減廢,用實際行動加速源頭減塑及循環再利用。

環保局說明,環保政策的推動,宜採漸進方式分階段推動,環保署自95年起即開始推動連鎖速食店、連鎖便利商店等管制對象限制使用塑膠類免洗餐具,包括免洗塑膠杯,各業者皆能配合實施,考量國際減塑趨勢,故於今年12月1日起再將飲料店業納入禁用一次用塑膠杯。本次亦感謝各飲料店家於座談、溝通過程中時皆能支持配合此項政策的推動,將再持續加強宣導,促使業者及民眾落實力行減廢生活,為保護環境及氣候安全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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