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17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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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則留言

  1. 我真的不明白這種法官的思維邏輯或法律常識。刑法是對已完成的罪行的法律,還是針對未來無限可能的?根據刑法去判就好啦,又不是監獄監管機構的官?!美國的假釋機構也只是審核犯人在服刑期間的表現,是否有悔改這些,不會去根據犯人假釋後會不會感動到悔改。難道韓國刑法中眼神可以做證據嗎?不可以的話,憑什麼用眼神來量刑啊?

  2. 這裡其實證明了鍾範精神病的程度已不能自主表達情感,要找書學習表情,要掩飾自己內心的惡魔,(張基龍演技真的很不錯,有嚇倒我,不僅僅是師而已,希望編劇不會爛尾啦,因為這劇設定真的很有意思)記得之前他就算有點意識自己喜歡女主,他仍然認為心臟對他而言,是個機械,但有心臟病的女主卻認為心臟是她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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