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4 12 月



大S向台北地院對汪小菲聲請「強制執行」,法院認定汪小菲筆需支付750萬元。(圖/翻攝汪小菲微博/大S臉書)

大S向台北地院對汪小菲聲請「強制執行」,法院認定汪小菲筆需支付750萬元。(圖/翻攝汪小菲微博/大S臉書)

大S前夫汪小菲不願支付750萬元新台幣生活費,於是大S徐熙媛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汪小菲氣憤委託律師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台北地方法院駁回汪小菲所提異議。地院法官認為,雙方經調解而約定的內容,「定期定額」以及「實報實銷」無法相互留用或抵充,汪小菲在「定期定額」的費用並未付清,因而判定汪小菲敗訴。

汪小菲聲請撤銷強制執行相關程序,雙方先前經過調解後,以「實報實銷且不定額」方式支付日常相關費用,並主張民國110年12月到111年11月4日都有依約定支付給大S款項,所支付的費用已經超過應給付的金額。

經過台北地方法院法管審理後,法官依照雙方調解時的筆錄約定做出判決,調解筆錄內容提到汪小菲需每三個月支付給大S定期定額費用,除定期定額款項外,雙方也另外有約定實報實銷等各項費用。法官認為從調解筆錄內容中「定期定額」、「實報實銷」二項約定並不相互留用或抵充,且內容不同,約定各自獨立。

台北地院法官也參考了雙方所提的證據,證據為民國110年12月至111年11份汪小菲所支付費用、以及通訊軟體紀錄顯示於民國111年8月約定更改匯款帳戶。法官認為只有約定更改匯款帳戶,沒有更改約定的內容,汪小菲確實並未完全支付約定內容款項,對於大S聲請強制執行有憑有據,駁回汪小菲所提撤銷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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