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3 12 月


女員工請生理假遭刁難 雇主要求「驗試紙」慘了…被開罰10萬

女性請生理假是合法權益,但許多雇主卻知法犯法。(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員工若因生理期導致工作有困難,每個月可以請1天生理假。不料新北市勞工局接獲民眾投訴,請生理假被不斷刁難,像是要求診斷證明、驗試紙等,雇主的下場也曝光了。

據了解,生理假在《性別工作平等法》91年3月8日就施行,請假無須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不過仍有許多企業知法犯法,宣稱「我們公司沒有生理假」,或是不敢拒絕員工申請,變相以其他方式刁難,這些都已違反法令。

事實上,雇主刁難員工請生理假的案例頻傳,有飯店女櫃台請生理假,被經理里要求提出診斷證明;也有電話行銷的勞工請假,主管為了業績只准半天假;還有人被要求當日親自到公司填寫假單,否則以曠職論;更扯的是,有員工生理假隔天上班,被女性主管帶去醫院看婦科,甚至有公司要求須驗試紙才能請假,因受影響勞工眾多,均開罰10萬元。

雇主違法最重可罰30萬。(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雇主違法最重可罰30萬。(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勞工局舉例,生理假比照病假薪資減半發給,超過3天併入病假計算,有些雇主以為生理假算病假,因此要求勞工提出證明,但《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在103年修正時,就明確指出「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也是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而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也難以區分忍耐程度,因此在認定上十分困難。為使生理假的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意旨,雇主不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另外,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女性受雇者每月請生理假1日,雇主不能拒絕,也不能有其他不利的處分,雇主要求請生理假須附證明或其他形式的刁難,都是違法行為,若查證屬實,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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