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使用自動販賣機除了拿飲料之外,也不要忘了拿發票!財政部表示,營業人於今(111)年1月1日後取得的自動販賣機,不論銷售食品、飲料或收取停車費,都要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自明(112)年1月1日起,業者經檢舉或查獲未開立統一發票,將依法處罰。
財政部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今年元旦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考量營業人配合該項措施需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財政部於去年10月22日設輔導期,由國稅局輔導業者開發票。
同時,為方便消費者辨識,各地區國稅局年印製核發2款專屬標示貼紙,以紅色及黃色區分自動販賣機適用1年或6年輔導期間,並輔導營業人張貼在明顯位置;財政部指出,截至111年10月31日止,經各地區國稅局清查並張貼紅色標示貼紙(即輔導期1年者)之自動販賣機計121台。
財政部呼籲,營業人今年1月1日後取得的自動販賣機也應儘速調整具備開立統一發票功能,以免逾限而受罰;至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自動販賣機,雖未到輔導期限(116年12月31日屆至),不過也應儘早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