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近期因發現壽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有將同業競爭、市場預期之利率趨勢作為宣告利率考量因素、宣告利率公式參數設定未具體等不符法令規定之缺失,已對案關13家公司處以停售商品及對商品簽署人員予以記點之處分,並要求案關公司確實改善,以確保業務穩健經營及維護保戶權益。
被處停售利變型保單共20張,而13家壽險業者包括宏泰、元大、友邦、中國、台新、台灣、全球、第一金、遠雄、台銀、南山、國泰、富邦等,其中元大跟富邦被停售3張保單,中國、台灣、南山、國泰各2張,其餘都停售1張,但台新人壽在4月已被先行下架,全球人壽主動下架。
金管會指出,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具有額外提供宣告利率累積部分保單價值之特性,倘該保單對應之區隔資產投資績效良好,保戶有機會額外享有增加保單價值回饋。壽險業對於宣告利率如未能穩健宣告,或公司投資績效無法滿足所訂宣告利率,將可能導致其商品利潤為負值,除不利於接軌IFRS17及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等制度外,亦可能使公司產生虧損,從而影響其財務健全,增加公司之營運風險。因此,金管會採取即時導正措施,避免業者因市場競爭目的,不顧長期穩健經營,不當調高宣告利率,影響公司財務健全與保戶權益。
金管會本次對案關公司違規行為之裁罰,其目的並非為阻止業者調升宣告利率,而是期望透過裁罰提醒業者應記取經驗與教訓,知悉自身違規行為對公司財務與消費者權益之影響,並確實改善,建立穩健之宣告利率政策。此外,金管會亦提醒消費者在選擇投保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之本質仍為保險商品,保險公司會收取提供保險保障之保險成本及附加費用,且宣告利率非保證利率,民眾購買時應慎選適合自己的保險商品。
(二)各保險公司宣告利率雖有高低差異,然消費者購買時不宜僅以宣告利率高低作為唯一考量,宜先向保險公司索取保單條款樣張,詳細檢視商品保障範圍是否符合自身需求。
(三)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雖具有宣告利率機制,但因其為長期契約,若保戶欲提前辦理解約,保險公司仍會收取解約費用,保戶可能因提前解約而導致無法拿回所繳保險費之全部金額。
(四)外幣收付之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其保險費及保險金等款項給付之幣別均為外幣,購買前應特別注意匯率風險。
金管會呼籲,保險是以人為本的產業,每張保單都代表保險公司對於保戶長期的承諾,也是對於保戶的使命及責任。因此保險公司的經營,不應為追求短期業績不當調高宣告利率或同一區隔資產調整宣告利率對現售與停售商品調整幅度採取不一致標準,忽略未來長期之穩健發展,而應以行穩致遠、永續經營為目標與價值,以回應保戶對保險公司之信任與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