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2.0」稅率基準今(6)日出爐,當中六都(甲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除特定房屋外)稅率3.2%起,2戶以內適用稅率3.2%、7戶以上稅率4.8%;其餘縣市稅率2.8%起,新竹縣市等(乙組)7戶以上稅率4.8%,離島等(丙組)8戶以上稅率4.8%。而建商若持有餘屋超過五年,最高稅率要收4.8%。
財政部根據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囤房稅2.0),地方政府均應訂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差別稅率。財政部規劃,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分成3類,第一類為出租申報達租金標準及繼承取得共有房屋,適用稅率1.5%~2.4%;第二類為建商餘屋,2年內適用稅率2%~3.6%,超過2年稅率2%~4.8%;第三類為「非自住自出租非繼承取得房屋」,適用稅率2%~4.8%。
其中,建商餘屋按「持有期間」而非「戶數」適用差別稅率,且全國22縣市一體適用,1年以內適用稅率2%,超過1年、2年以內稅率2.8%,超過2年、4年以內3.6%,超過4年、5年以內4.2%,超過5年適用稅率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