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6 11 月

金管會26日重罰臺灣銀行1400萬元。(示意圖/黃耀徵)

金管會銀行局今天(26日)重罰臺灣銀行行員盜領客戶案1400萬元,不僅是因為違反期間長達十年,累積金額逾八千多萬元,且受害九名客戶中有五人為65歲以上高齡長輩客戶,因此才會較其他案件罰款金額高。

今年在銀行理專、行員類似侵占客戶遭罰緩款案件,包括此件臺灣銀行案之外,金管會在5、6、7月期間,還裁罰凱基銀行600萬元,兆豐銀行400萬元與華南銀行400萬元,且目前還正在調查一家銀行準備做裁罰。

銀行局表示,臺灣銀行蘇澳分行前行員張員自101年8月至111年2月間,偽造客戶簽名及偽刻客戶印鑑申辦網路銀行,及以話術欺騙客戶假意購買保單、基金,並以抽換單據及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挪用客戶款項,違法行為時間將近10年,受影響客戶數9位,所涉金額約8,447萬元,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臺灣銀行蘇澳分行前行員挪用客戶款項,基於該行就理財專員控管機制、網路銀行申辦作業及員工行為管理等事項,核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3項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400萬元罰鍰。

該行雖已就理財專員帳戶與客戶往來情形建立報表監管機制,惟就理財專員關聯戶之監管機制仍有不足,而未發現張員長期利用配偶及友人之行內帳戶轉帳予客戶並備註「保單配息」、「基金配息」等文字,以掩飾其挪用行為;在未建立理財專員代客戶辦理交易之確認機制:該行108年12月前未建立理財專員代客戶遞件之交易確認機制,致張員利用代客辦理交易之機會,以抽換單據等手法進行挪用等。

Share.

Leave A Reply